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由谁批准?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为三级和四级的实验室,主要用于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涉及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 ‌

审批管理

根据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需报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四级实验室实验活动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三级实验室从事第一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需报国务院审批。 ‌

 

关于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工作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调整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的公告
关于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工作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调整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的公告

审查职责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20日起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工作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调整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即自2025年1月20日起,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原由科学技术部承担的职责同步调整。申报需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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