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首次明确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1月22日,广州市教育局联合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局在全国率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广州市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4项主要举措,全面覆盖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明确监管部门和学校职责,首次明确广州市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校长每学期不少于2次深入安全风险一线

意见提出的主要措施有:落实实验教学安全责任。学校及有关负责人要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各级管理人员应签订管理责任状,明确管理职责与管理范围,出现实验教学安全责任事故倒查到人。

落实“一线三排”工作机制。校长每学期不少于2次深入安全风险一线;开学前要全面检查并排除实验场室和仪器设备的隐患方可启用;学期末和假期前要排查整改存在问题;假期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做好防盗防火工作;在夏季高温高湿天气,要做好防高温、防晒、防雨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存储环境通风良好。

加强实验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前培训,将安全知识教育细化到具体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将安全意识培养融入教学全过程。

构建实验室安全总体观。学校实验室包括在学校范围内由学校管理的,用于素质教育、开展实验教学、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场地。实验室安全管理须全面覆盖危险化学品、消防、电气、激光、机械、特种设备和冷热设备、生物、放射等安全要素;全面覆盖实验设计、物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等环节。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学校要落实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放射等危险特性做好防护,分类存储,严禁不相容的危险化学品混放。严格落实剧毒品和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五双管理”,及时全面如实登记流向。

每学期至少一次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意见首次明确了广州市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设立动物实验场所应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应用实验动物进行医疗卫生、药品等科研、实验的,应当使用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动物,并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实验室应加强全流程规范管理,防控人畜共患病。

此外,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使用特种设备的学校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特种设备的学校应当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及时处置。

规范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学校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非法倾倒。学校要做好有毒有害实验室危险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放射性废物的分类、登记管理和无害化处置。在校内暂存的危险废物应规范包装、粘贴标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

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各学校编制、动态完善并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不同风险类型的实验室应急预案。每学期组织应不少于一次实验室安全为主题的应急演练,第一时间有效应对和快速处置,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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